(2012)浙绍辖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黄龙电脑刺绣有限公司与绍兴英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绍兴英绣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黄龙电脑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英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黄龙电脑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娟。上诉人绍兴英绣纺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提交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由买方(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宋海燕以上诉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宋海燕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诉法第25条以及最高院法函(1996)160号通知精神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诉人认为绍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送货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承揽合同之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载明为全涤染色布绣花加工费。据此,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宋海燕系职务行为,但其提交的《购销合同》(传真件)中宋海燕并未在买方栏内签名,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