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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仓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温州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温州昌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莉丽,公司职员。被告温州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松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