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瑞珍与胡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瑞珍,胡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沈瑞珍,农民。被执行人胡柏江,农民。本院在执行沈瑞珍诉胡柏江(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9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胡柏江所有的位于坎墩街道坎中村坎中路78号的三间三层楼房,申请执行人沈瑞珍已受偿20100元,对尚未受偿的9900元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