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方文华、孟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方文华,孟庆珍,崔建国,单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王丽丽,农民。被告方文华。被告孟庆珍。被告崔建国,居民。被告单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方文华、孟庆珍、崔建国、单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丽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满利助理审判员 周涛涛人民陪审员 马信存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