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宁与郭占华 郓城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扣押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郓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赵宁,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郭占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12)郓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郭占华尼桑轿车(车号鲁RGZ0**)一辆;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郓执字第251-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尼桑轿车(车号鲁RGZ0**)一辆、叉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