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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侯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云审 判 员  徐明奇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梅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