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3294.7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存款13394.72予以扣划,并兑付给申请行人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此案已执行完毕。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周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