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三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三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许军锋,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三组。 代表人张玉山,组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2年5月14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5月1日,城关镇东街社区三组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本组土地动工修建库房六间(简易房)。至调查之日已修建成半成品四周围墙。经现场勘测丈量,占用土地面积230.4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三组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30.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2年8月7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第134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结果不同,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未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虎 审 判 员 于济生 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