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爱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1366号申请执行人郑爱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爱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做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2年9月3日,郑爱民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现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爱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136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