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范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