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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范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