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亚凤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赛力精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凤,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赛力精密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张亚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5271422),女,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昌精塑胶五金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赛力精密机械厂(注册号:33020600000309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芦江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凤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赛力精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凤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赛力精密机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凤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