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永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周永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永刚诉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刚、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毕伟的委托代理人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刚诉称,2012年3月17日原告所有的京P×××××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等险种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16日止,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5月21日24时,原告的司机李向魁驾驶京P×××××号轿车沿郑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立交桥下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立交桥柱子上,造成车辆损坏。经冀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李向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案,并配合处理该事故,但至今未履行对原告的赔偿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834000元、施救费800元、鉴定费138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2年5月23日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经过及司机李向魁负全部责任。二、司机李向魁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三、京P×××××号车的行驶证.四、2012年3月16日车辆保险单一份及交纳保险费的票据一张。证明被保险人周永刚在被告处为京P×××××号车投保车辆损失险1660000元,并交纳了保险费。五、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车辆损失834000元。六、13800元的鉴定费票据一张。七、800元的施救费单据一张。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有证据证实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质证,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一、二、三、四、六、七无异议,故对以上证据的效力予以采信。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五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且放弃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原、被告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周永刚,保险车辆京P×××××号,保险期间2012年3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6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660000元,不计免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后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5月21日李向魁驾驶京P×××××号轿车沿郑昔线由东向西行至106线与郑昔线立交桥下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立交桥柱子处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车辆损失为834000元,支付鉴定费13800元、施救费800元。该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向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赔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848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12年3月16日订立的保险合同均无异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2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保险费,被告则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5月21日即保险期间内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李向魁在使用被保险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京P×××××号损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在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后,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834000元、鉴定费138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8486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4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仁良审判员 王华英陪审员 侯冬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