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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嘉陵”二轮摩托车在衡水市区沿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衡水市军分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被查获时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1.35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执勤交警李岩、李某乙书写的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振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