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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行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华昌洗衣厂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华昌洗衣厂,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31号原告阜宁县华昌洗衣厂。地址阜宁县施庄镇红心村。法定代表人张亚华,该厂投资人,厂长。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宗光华,该局局长。原告阜宁县华昌洗衣厂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拆迁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华昌洗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宁县华昌洗衣厂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