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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小兰与何波、湛美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兰,何波,湛美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何小兰。委托代理人:虞笔锋。被告:何波。被告:湛美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永明。委托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兰与被告何波、湛美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