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宋红彦与张宗超、永年县豪雅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宋红彦。被申请人张宗超。被申请人永年县豪雅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申请人宋红彦与被申请人张宗超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宗超驾驶的冀D904**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宗超驾驶的冀D904**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