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骆丹妮与王志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丹妮,王志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骆丹妮,女,汉族,2010年4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骆继堂(骆丹妮之父),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王志平,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丹妮诉被告王志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丹妮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