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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文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周维和,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文霞,男,现在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