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种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种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衡桃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种某(曾用名种进勇),系衡水市华鹏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种某于2011年8月27日晚9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牌照为冀T×××××,为假牌照)沿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液浓度检验鉴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冀T×××××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种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 遵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