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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倪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原告:倪某,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马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某所有的位于1、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房屋一套;2、霍山县衡山镇金沙河畔别墅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马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沙河畔别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