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金土与邱献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金土;邱献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土。被执行人邱献光。申请执行人高金土与被执行人邱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陈宅巷4号的房屋一间,经分配,申请人受偿34170元。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5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0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