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执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其、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法执字第613-2号申请执行人:吕其,男,汉族,1951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刘永财。被执行人:刘永财,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应,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吕其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每月月底前偿付4000元,余款7000元于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偿付货款,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永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因处理财产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再就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处理时间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法执字第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