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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柳小菊与田立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小菊,田立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03-1号原告:柳小菊。被告:田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小菊与被告田立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小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小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小菊撤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柳小菊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