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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刑三复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朱华云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湘高法刑三复字第26号被告人朱华云,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华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华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原审被告人朱华云与妻子袁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后两人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朱华云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因朱华云在外打工,女儿由朱的母亲照顾。朱华云母亲去世后,朱华云就女儿的抚养问题找袁某某协商,两人发生争吵,后约定到华容县司法局咨询、处理女儿抚养事宜。2009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朱华云与袁某某来到华容县司法局,在上楼时两人因女儿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朱华云对袁某某不愿抚养照顾女儿非常气愤,上到司法局办公楼2楼至3楼中间平台处时,朱华云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袁的颈部刺了1刀。袁被刺后大声喊叫,朱华云即将袁推入楼梯平台处的一卫生间内,将已刺入袁颈部的水果刀抽出,继续朝袁某某的头部、背部刺了数刀。周某某听到喊叫声后,赶到现场抓住朱华云,朱华云挣脱后逃离司法局。袁某某头、颈、背部被刺伤致颈内静脉破裂,气管腔破裂并血液堵塞,造成失血性休克合并窒息死亡。2011年10月9日,朱华云在广东省汕头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华公刑法鉴尸字[2009]004号尸检鉴定结论:死者袁某某被单刃刺器刺伤头、颈、背部致头、颈、背部多处软组织裂伤,颈内静脉破裂,气管腔破裂并血液堵塞;造成失血性休克合并窒息死亡,属他杀。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位于华容县城关镇司法局办公楼内,中心现场位于该办公楼二三楼间楼梯间内,二楼楼梯口处走廊上可见女尸一具。尸体头部北侧地面上可见大量凝固状血泊(纱布提取)。尸体北侧楼梯上可见大量血迹,从尸体头部往北延伸至二三楼间洗手间内。由下至上第七阶楼梯处不锈钢扶手表面东侧可见潜在血指印一枚(拍照提取)。通过楼梯间上二三楼间平台,可见北墙靠西墙有一门洞,可通洗手间和厕所,洗手间内距地面高84cm处可见擦拭状血迹(纱布提取),地面上可见大量滴落状血迹,洗手间内北侧有一洗面池,洗面池内可见少量喷溅血迹。洗手间东墙上有一内开木门,呈开启状,可通过东侧厕所,便坑内可见一女式提包,拉链呈开启状,可见包内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厕所内地面上可见大量滴落状血迹(纱布提取),南侧墙面及木门表面下部可见大量喷溅血迹。3、华容县公安局(华)公(刑)鉴(手印)字[2011]06号现场手印鉴定结论及照片:2009年2月6日华容县城关镇司法局办公楼内袁某某被杀案现场楼梯间不锈钢扶手表面提取的血指印系被告人朱华云右手拇指所留。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在司法局办公室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后发现打架声音是从2楼到3楼间的厕所里发出来的。走到厕所门口,看到1名男子压在1名女子身上,右手正朝该女子头部砸。我抓住男子的右手将他拉起来后,发现他右手握着1把刀,刀上全是血。我紧抓住男子握刀的右手退出厕所,喊“杀人了”,男子挣脱后往楼下跑了,我追了一小段路,看到那男子往巷子东边口子跑了。我返回到2楼时,发现被打的女子倒在地上,身下全是血。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听到周某某喊“这搞不得、搞不得”,我看到3楼往2楼的楼梯间有1名女子正扶着墙壁走到2楼,倒在2楼的地面上了。这名女子脸上很多血。6、证人戚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我突然听到办公室外有争吵声,跑到走廊上后,周某某讲“杀了人”,我看到2楼楼梯口倒了1个女的,周围流了很多血。听周某某讲这个女的是在二三楼楼梯间的厕所里被杀的。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弟弟朱华云与袁某某离婚后,因女儿的抚养问题产生过矛盾。离婚时,约定是由朱华云抚养,后来就一直由我母亲带着,直到2008年我母亲去世。因女儿没人带,朱华云多次去找袁某某,想与她复婚,但袁某某不同意,两人为此发生过争吵。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朱华云与袁某某离婚后,他们的女儿一直是奶奶带,奶奶过世后朱华云的姐姐带过一段时间。2009年朱华云从外地打工回来,觉得女儿可怜,就想找前妻商量女儿的抚养问题。2009年2月6日早上,朱华云告诉我说要与袁某某去司法局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9、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008年我与袁某某领了结婚证。2009年2月6日,我驾车送袁某某去司法局与她前夫协商解决他们女儿的抚养问题。当时袁某某是1个人去的,我在车上看影视,后我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说袁某某被害了。袁某某与前夫有1个女儿,抚养的问题一直没有落实好。10、证人荣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6日,那天司法局巷里有个女的被杀了。当天,有个中年男子将摩托车寄存在我这里,过了大约10分多钟,他过来取走了车,当时他右手上有血,我还问他是不是跟别人打架了。他没回答,边走边去推他的摩托车。那名男子走后,我听说司法局巷内有个女的被人杀死了。那天寄存摩托车的男子以前也经常来存车。11、《抓获经过》载明:2011年10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华云在汕头市澄海区被公安人员抓获。12、被告人朱华云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云因子女抚养问题与前妻袁某某发生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华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朱华云归案后如实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子女抚养矛盾引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朱华云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2号对被告人朱华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兴利代理审判员李伟华代理审判员田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肖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