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昌化中兴手表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临安市昌化中兴手表元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9444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碶街道城湾新村292号-1。法定代表人:陈高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市昌化中兴手表元件厂(注册号:3301852300639),住所地:临安市昌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市昌化中兴手表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