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仲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仲确字第2号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山。被申请人: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