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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仲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仲确字第2号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山。被申请人: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闻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达进电路版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