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3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晚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一审被告: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东河路。法定代表人:熊继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涉县泓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县三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2)29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错误为由,于2012年9月21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