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以其被告以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别 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