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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寇秀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秀荣,寇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寇秀荣。被执行人寇海燕(又名寇利娃)。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调解书寇秀荣与寇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海燕履行能力较差,但其表示愿逐步承付;对此,申请执行人寇秀荣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陆续交纳案件款2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尚有1000元未予清付。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寇秀荣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