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徐力权、黄亚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徐力权,黄亚飞,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徐忠达。案外人:徐锦纳。法定代理人:黄亚飞,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戴家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华冰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力权,农民。被执行人:黄亚飞,农民。被执行人:杨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慈溪支行)与徐力权、黄亚飞、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忠达、徐锦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忠达称,法院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力权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戴家路的一幢两层房屋侵犯了案外人徐忠达的共有权及必要的房屋居住权。案外人徐锦纳称,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也侵犯了其必要的房屋居住权。两案外人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房地产的执行。案外人提供户口登记簿复印件一份、慈溪市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戴家路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力权,权证号分别为慈集用(2003)字第210236、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2010年5月13日徐力权将上述房地产抵押给邮政储蓄慈溪支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徐力权的妻子黄亚飞亦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徐力权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邮政储蓄慈溪支行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内容为:“若被告徐力权、黄亚飞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则依法处置被告徐力权、黄亚飞提供的慈房他证2010字第00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徐力权、黄亚飞未能清楚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储蓄慈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徐力权同意由法院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另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于2012年7月11日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全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慈溪支行在上述房地产上享有的抵用券合法有效,在被执行人徐力权、黄亚飞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则依法处置抵押财产,所得款项由邮政储蓄慈溪支行优先受偿。因此,在被执行人徐力权、黄亚飞未能依照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前提下,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力权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属于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忠达、徐锦纳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寿 森 坤助理审判员 唐 志 伟助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