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与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42-1号原告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徐轶,院长。被告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婷,总经理。被告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诉被告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地处龙泉山三叉港,原属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区划范围内。2010年8月,根据武汉市政府相关文件,房屋所处地域划归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辖,该区域相应司法、行政事务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相应机构管理因此,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争房屋系不动产,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龙泉山三汊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房屋所在地虽已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但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文件规定,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龙泉山三汊港的案件仍由原行政辖区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迈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龙泉山天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香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