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门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国禄与赵玉芬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门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安国禄,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芬,女,1927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做出的(2012)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玉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安国禄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玉芬银行存款二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六元及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玉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玉芬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钢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