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49)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古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3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甘某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桂云,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桂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甘某某系母子关系,自己生有两子。给他们盖了房子,娶妻生子,自己到老了,长子甘某某不养,自己要求哥俩共同赡养,提供住所。我不能总在老的那里吃住。我要跟着两个儿子过,跟着两个儿子上轮,具体多长时间一轮,有他们哥俩商定,一直到去世,去世到谁家,就在谁家发丧。所以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长子甘某某提供住所,赡养老人,每月出生活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请要求被告甘某某轮养原告。被告甘某某辩称,关于我母亲赡养一案与事实不符,我母亲生了我们兄弟姐妹6个,两个姐姐,两个妹妹,一个弟弟。我母亲于1984年至2011年到林西老孟家组成新的家庭并有合法手续。2011年,我母亲的老伴去世后,我们兄弟姐妹打车把我妈接回家。回家以后由于家庭琐事,我母亲暂时由我兄弟姐妹赡养。我兄弟只赡养了我母亲一个多月。另外我母亲有2万多元,还有埋葬费、金银首饰。我妈妈走后,我母亲的生活地由我兄弟种了六年,以后由我二姐租给了别人。我媳妇找母亲说这个事,我母亲说老二家六年,也给你们种六年,结果到家以后就不算了。我母亲的老伴死后,他家有一台缝纫机,我媳妇多次找我母亲,宁可花100块钱要这台缝纫机,我母亲就是不给。我母亲说我三闺女结婚没给啥东西,就给我三闺女。请问母亲,我结婚花了400元娶媳妇,结果还了484元的外债,这又作何解释?2011年我村换届选举新领导。班子办委托票,我母亲说:让老二不让老大。难道我不是你亲生的儿子吗,处处虐待我?另外我母亲到老孟家生活了18年,他家有3个儿子,2个女儿,他们有没有赡养义务?请求法院给我一个合情合理、公正的答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甘某某支付赡养费或进行轮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问题,原告张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关于焦点问题,被告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李连起、甘连宝、甘宗辉证明及张某某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说给我的地包出去了,没让我种过。原告张某某质证后认为,地是包出去了,包地的钱用来买药了。根据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确认。根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为被告甘某某母亲。原告张某某生有四个女儿,两个儿子。长女阚秀花,次女阚秀芝,三女甘秀英,四女甘秀芹,长子甘某某,次子甘宗庆。原告张某某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症状。原告张某某每月吃低保85元及其他补助40元。自2012年起,原告张某某由甘宗庆、阚秀花、阚秀芝、甘秀英与甘秀芹轮养,被告甘某某未尽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张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甘某某与次子甘宗庆轮养。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现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确需子女在身边进行照顾,原告要求被告甘某某赡养,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因原告张某某有六个婚生子女,故原告张某某应由甘某某、甘宗庆、阚秀华、阚秀芝、甘秀英与甘秀芹共同轮养,轮养期限应为每人两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某某于每年10月起至每年11月,赡养原告张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