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靳某某,女,汉族,居民,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张某乙的工资,替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蓝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张某甲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