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靳某某,女,汉族,居民,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张某乙的工资,替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蓝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张某甲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