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庙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招某、吕某等与李安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某;吕某;李安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庙民初字第96号原告招某,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吕某,男,汉族,1999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招某,系原告吕某之母。被告李安凌,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招某、吕某诉被告李安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李安凌赔偿原告招某医疗费2374.76元、误工费1281元、拖车费40元、保管费75元,上述费用合计3770.76元(已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安凌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247元(已履行完毕)。三、原告招某、吕某、被告李安凌保证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四、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安凌负担(受理费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本院准许;被告应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蓝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