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磁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波,张起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20号原告王文波,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东窑头村。被告张起英,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八里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波诉被告张起英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波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文波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