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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军峰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郭军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左进财。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全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征地款51000元,诉讼费10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81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兆余一组及东兆余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7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