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菏牡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景双、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景双,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董景双,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述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占军,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全,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景双与被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景双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景双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景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6元,减半收取6678元,由原告董景双负担。审判长  陈军亭审判员  韩继东审判员  柴新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