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9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宏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宏浩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宏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