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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建华与何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华,何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006号原告鲍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华杰。被告何军民。委托代理人王宏杰。原告鲍建华诉被告何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洁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