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许正业诉许正全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业,许正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许正业被告许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业诉被告许正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正业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正业负担。审判员 梁绍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闭赋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