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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晚8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水市问津北街立交桥北口时被执勤交��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证言、查某、抽血监控录像光盘、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章恒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立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