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王某某同滑县城关镇贾固村的李某某、滑县城关镇双庙村的张某甲结婚为名,骗取李某某家现金4000元、骗取张某甲家现金1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称,李某某的母亲只给了其3000元,并且已退还给李某某家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滑县,预谋实施诈骗。田某某以给李某某介绍对像为名将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见到李某某便表示同意与其结婚,同时向李某某的父母索要3000元彩礼。王某某来到李某某家后,试图离开。李某某的父母要求王某某、田某某等人退还3000彩礼元。之后,田某某又将王某某介绍给城关镇双庙村的张某甲,骗取张某甲家现金16000元。并用后骗取的张某甲家的16000元钱归还了之前骗取的李某某家的钱。王某某在张某甲家居住几天后,因担心事情败露便从张某甲家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过完春节的一天,张某某让其去山东东明去找她。来到东明后,其与张某某共同商议到滑县以其与他人结婚为名诈骗钱财。并由张某某联系滑县的“老田”,由老田联系要骗的人家。其来到滑县后化名王慧,先后骗取离婚带小孩的男子4000元钱,骗取城关镇贾固村的“小四”(李某某)3000元钱,骗取张某甲家现金16000元钱。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田某某给其四儿子李某某介绍过一个叫王慧的女子,后来知道这个女孩叫王某某。2011年腊月的一天,田某某领着王慧来到其家要给“小四”介绍对象,因为王慧不愿意,他们就走了。田某某还曾给其二儿子介绍过一个寡妇先后花费6600元,婚事也没有说成。此事过后,田某某第二次将王某某介绍给其四儿子,因为田某某说王某某之前见了一个带小孩离婚的男的,花了那家3000元,让其拿出来3000元就可以带王某某走。给过田某某3000元钱后,王某某来到其家中,因其四儿子相不中王慧,其给田某某打电话让田某某把6600还有这次的3000元钱还给其。田某某先给了其3000元,然后田某某又把王某某介绍给城关镇双庙村的张某甲,张某甲家给了其11000元。这几次相亲彩礼钱共花了9600,还有其他花费2000,因为田某某已经给过其3000,这样其从这11000里拿出2400还给了田某某。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曾让田某某给其四儿子介绍个对象,并第一次见到了王某某。王某某来到其家中后嫌条件不好不愿意留下,老田又把王某某带走了。春节过后老田给其二儿子介绍找对象,对方是一个寡妇,并且给了这个寡妇6600元钱。因为这个女的没有身份证,其二儿子不愿意最后也没成。之后老田再次将王某某介绍给其四儿子,还给了王某某3000元钱。其四儿子与王某某见面后双方都不愿意,其就向让老田将王慧带走,并且让老田将其给王慧的3000以及给山东东明那个寡妇的6600元钱都退出来。这样老田一共退给其11600元,包括彩礼9600还有其他花费2000。除此之外,其还有4000元的损失。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其通过张某丙、田某某的介绍认识了王某某。因为张某丙说王某某已经花了城关镇贾固那家人11000元钱,所以其家中拿出16000元钱,给了王某某5000元见面礼,又给了城关镇贾固那家人11000元钱。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其是张某甲的叔叔。其通过张某丙为侄子张某甲花16000元娶了个媳妇名叫王某某。其给了张某丙20000元,张某丙花了16000元,张某丙把钱给谁了其不知道,但是张某丙让其看了两张条。一张是11000元的收到条,收到人是张某乙、李某甲,另一张写的是张某甲给王慧见面礼5000元。6、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给张某丁的侄子张某甲介绍了个对象叫王某某,是通过田某某认识的。田某某把王慧介绍给李某甲的儿子,李某甲的家里已经花了11000,要退婚并需拿出来11000元钱。其把这个情况给张某丁说过后,张某丁给了其20000元钱。在李某甲家,其给了李某甲11000元钱还让李某甲出了收据,让在场人徐某某在收据上签了字。张某甲给了王慧5000元钱,田某某说王慧���他3000元钱,王慧就给了田某某3000。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田某某找到其说有一个山东东明的女子在城关镇贾固找了个家,因为嫌对方条件不好想再找个对象让我帮忙。其通过同事的爱人杨某某找到城关双庙姓张的人家。这个姓张的人家的小孩看过那个女子后表示满意,但是得给贾固姓李的这家11000元钱。张某甲家给了李某甲11000元钱还打了收条,其与田某某在收到条上签了字。除了这11000元钱,张某甲的家人还给了王慧5000元钱。王慧接到钱后又把欠老田的3000元钱还给了老田。8、证人裴某某证言,2012年2月15日的晚上有个女子在其收粮食点外面打电话,让人来接她。打过电话后并没有人来接她,停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将她带走了。综合证据有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到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与李某某结婚为名,骗取李某某家现金4000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的认定系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曾陈述在田某某帮其两个儿子介绍对象的过程中,除田某某已经退还的钱物外还有约4000元的损失。但李某某的母亲张某乙对此事实并未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当庭的供述均称其骗取了李某某家现金3000元钱。李某某的母亲也证实其给了王某某3000元钱。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李某某家现金4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王某某先后对李某某、张某甲行骗的过程中,王某某等人已在案发前用后骗取的张某甲家的钱归还了之前骗取的李某某家的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数额应为16000。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士玲审 判 员 李红伟代理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