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秀红、王淑珍、杨清然与康树立、李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红,杨清然,王淑珍,康树立,李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红,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杨清然,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康树立,男,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李雪峰,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红、王淑珍、杨清然与被执行人康树立、李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将执行款110244.60元汇入我院后,我院将执行款112044.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其他被执行人康树立、李雪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