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三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5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