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5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