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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方文华、孟庆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方文华;孟庆珍;崔建国;单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王丽丽,农民。被告方文华。被告孟庆珍。被告崔建国,居民。被告单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方文华、孟庆珍、崔建国、单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丽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满利助理审判员  周涛涛人民陪审员  马信存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