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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曾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雄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