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方朔大与洪布国、周继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朔大,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6-1号原告:方朔大。被告:洪布国。被告:周继红。被告:陈星洲。被告:姜爱萍。被告:孔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朔大诉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朔大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朔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萍、孔万海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