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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方朔大与洪布国、周继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朔大,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6-1号原告:方朔大。被告:洪布国。被告:周继红。被告:陈星洲。被告:姜爱萍。被告:孔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朔大诉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朔大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爱萍、孔万海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朔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布国、周继红、陈星洲、姜��萍、孔万海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