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组织机构代码66xx-1。法定代表人陈勇坚。申请人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票据号码为03xx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760元、出票帐号为00×××52、出票人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金利酒楼、收款人为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清湖支行的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远大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