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刘奇能与温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奇能;温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刘奇能,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温志勇,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能诉被告温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奇能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奇能以已与被告温志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奇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奇能负担。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航伟 来源: